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交办科技〔2019〕1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健全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的高度,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把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让他们更好为科技创新服务,为社会服务。2018年12月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动国有科研仪器设备以市场化方式运营,实现开放共享。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7年,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开放共享工作中各部门和管理单位的职责,并要求各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2018年10月,科技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国家和地方关于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文件达20余个。
近年来,我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部署要求,积极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科研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开放共享平台作用,加快提升行业协同创新能力,2018年3月初,部科技司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为依托,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使用效率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及《管理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条。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纳入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范围,开放共享原则及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共享的有关政策等。
(二)“管理职责”部分。明确了部、协助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的职责。
(三)“开放共享”部分。明确了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主要措施。一是开放共享的载体为部建设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二是对科研设施和仪器集约化管理、信息报送等提出要求。三是规定了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方式、合同约定、收费等事项。四是明确开放共享中的网络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要求。
(四)“评价考核”部分。一是明确由部会同协助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科研设施和仪器建设和配置的重要依据。特别是,部将结合评价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部属单位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二是明确将开放共享考核与行业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的定期评估考核相结合。
(五)“激励机制”部分。一是明确管理单位应重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实验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激励。二是明确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管理单位预算,由其统一管理。三是明确管理单位可通过建立联盟等形式,促进学科交叉和军民融合,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四是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共建,加强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社会化服务和市场化运营。
(六)“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实施的有效期、《办法》解释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