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关于黑车非法营运的标准”有关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适用范围:全国所有城市(全域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全国性交通运输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城市(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的网约车经营,服务与监管活动,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2年最新修正版全国统一执行。补充说明
1、国家办法+地方细则:国家办法定统一框架(如三证要求,第三十四条处罚标准),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车辆轴距,续航,驾驶员户籍,运价等本地化标准),但不能违反国家办法的强制性规定。
2、监管主体:由直辖市,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落地执行。
华阴市交通运输局